(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款之规定,在本条款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仅指领有公共牌照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